二次竞价的优势与弊端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10-2-4 浏览次数:

二次竞价的优势与弊端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次性定死协议价格操作困难的情况下,作为可能有效降低协议供货价格的“二次竞价”横空出世。这种二次竞价是在协议供货的框架内进行的改良,是在尊重协议供货制度的前提下一种过渡形式,是否能够达到预想效果,有待实践检验。而二次竞价由谁执行?如何执行?以及相关的执行问题,都是我们探讨的重要问题。

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经常会听到采购人抱怨价格高,采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在协议供货单上要求采购人进行二次竞价。在同一品牌有限的供应商的范围内进行比价,谁的价格低就让谁供货,符合协议供货的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二次竞价虚设 采购机构要求采购人进行二次竞价,可以说仅仅停留在口头要求上,对于采购人是否真正进行了二次竞价,以及对那些没有进行二次竞价的单位如何处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那么采购人的行为就很随意了;而且协议供货要求的仅是供货价格不要高于最高限价就可以成交,苛责采购人是没有道理的,不良源头在“上面”。

二次竞价变成了关系供货 现在屡屡发现,采购人一般不参与采购中心的协议供货项目具体操作工作了,一切都有供应商代替,那作为回报,谁代理就由谁来供货。也就是说,取得了采购人的采购信息,并且采购人授权了其代理协议手续业务,那么这家供应商就是供货人了,当然前提是关系到位,二次竞价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变味了。

有些协议供货项目在本地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两家,形成不了有效竞争,二次竞价就失去了意义;采购机构对于协议供货供应商没有选择权,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指定。

鉴于协议供货价格偏高以及由采购人进行二次竞价动力机制的缺失,协议供货弱化了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正确执行的事实。如果协议供货真的有必要实行二次竞价的话,最好由采购中心来执行,当然采购中心要做好无限增加工作量的思想准备,监管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的制度,制约采购人与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

由采购中心执行二次竞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 从目前的协议供货操作形式看,政府采购的各项功能有退化的倾向,协议供货部分变成了供需双方的自由“交易行为”。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法和采购制度的忠实执行者的角色功能受到了挑战,采购机构有放纵协议供货管理与制约的嫌疑。

而作为过渡方案的二次竞价,能够部分阻挡供需双方定品牌、定供应商的自由权,把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约束框架中。就是通过采购中心组织的二次竞价,使采购人定供应商、供应商公关采购人等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原则的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最终能够减少“关系供货”行为,保持良好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

降低协议供货价格 既然不同的供应商在同一产品上价格优惠的幅度有区分,那么降价的空间就存在。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是针对所有的协议供货项目和所有供应商进行的,能够做到一视同仁,能报尽报,打破二次竞争执行的不对称局面,减少商业贿赂行为,最终能够做到在供应商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协议供货价格,返利于采购人,节省财政资金。

克服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随机性 解决供应商信息不对称难题。供应商利用与采购人的良好关系,第一时间获取购置信息,从而进行一系列操作进行快速供货准备。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困难,即使同类型产品供货的协议供应商也不可能知道采购人的需求信息,供货信息壁垒森严,而且采购人也没有义务公布自己的采购需求,自己制造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

只有依法成立、理论和实践上能够维护供需双方合法利益、履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人需求的公开发布,才能彻底解决采购人无心设置而供应商故意设置的购求信息不对称壁垒,使同类型的协议供应商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合理的竞争。

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依然存在弊端,这种弊端不在于采购中心,而是体制上和根源上的问题。

一是可能要降低协议供货效率,增加采购当事人的工作量。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核价的基础上再组织二次竞价,必然要通知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来参与二次竞价,向供应商出具书面的二次竞价单。这些业务工作必然要花费时间,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面对面的交流而定货,理论上说要多出很多时间,况且由于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自由选择权得到了一定扩大,更加会抓住冠冕堂皇的效率问题向采购机构发难。

由于采购人需求的随意性,全局上看采购人的需求时而集中时而分散,且每一项需求的协议供应商都不同,明显要花费采购中心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假如得不到采购人和社会的理解,采购中心可能是吃力不讨好。

二是不能根本解决供应商之间“串通”的问题。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即使能够完全做到二次竞价,但是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其指定的地区协议供应商之间依然存在关系亲疏行为,指定品牌采购的“报备制”依然存在,品牌之间缺乏有效竞争的直接后果就是同品牌价格被垄断。价格其实是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进行博弈的重头戏,而结果往往是政府采购机构败下阵来,也许这是一个永久的话题。

二次竞价要有内外体制作保障

面对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现实,不能任由供应商控制价格,而在目前没有更好的取代协议供货方式的窘境下,采购机构组织的二次竞价显然变得重要起来。但是,要做好二次竞价工作,除了克服增加的工作量困难以外,制度的保障以及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才是最重要的。

要得到采购人的充分理解 采购人是协议供货的直接需求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好坏的直接见证人,对政府采购制度有充足的话语权。面对采购机构设置的取消由采购二次竞价而统一由采购中心操作的措施,采购人要给予充分的理解,特别是直接与供应商交往的经办人,要以平常心对待这个问题,政府采购要保持的公平与正义,从长远来说,也是对采购人的保护。

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离不开采购人的大力协助,理解采购中心的各项措施,其实是对采购工作的最大支持。政府采购限制的是供需双方的违规的主观意愿,把各项诉求纳入公正渠道,同时采购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层次的监督,包括采购人的监督,也促使政府采购充分、公平地反映采购人的意见。

采购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由采购中心操作的二次竞价,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要向广大采购人发布文件,要求协议供货进行二次竞价,指明统一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中心在二次竞价单上加盖公章,才能作为供货依据,财政部门凭此据才能给予结算,任何个人行为将被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时也要予以明确。为了减少采购中心的工作量,要求采购人至少申报月度协议供货预算,便于采购机构统一归类和组织。

必须得到协议供货招标组织者的支持 由于协议供货地区供应商是由中标供应商指顶,为了便于各地二次竞价,充分竞争,协议供货的招标组织人要在标书要求,任何中标人在某品牌代理时必须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地区供应商,否则采购机构不予承认协议供货地位,遇到类似项目一律进行集中采购,不执行协议供货内容,以此约束中标供应商的行为,配合二次竞价和充分竞争需求。

中标协议供应商要协助政府采购做好管理工作  充分认识到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现实,中标供应商要认真对待各级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提出的协议供货价格高问题。

加强内部营销管理,减少人情关系在协议供货系统内蔓延,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倾听采购机构的意见,精挑细选。要充分认识长期价格偏高最终影响的必然是协议供货制度,导致采购人和社会对供应商与相关品牌不信任。要把财政支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当成是普通的消费群体,不是任人宰割的冤大头,要充分认识到作为团体采购的规模效应,最大限度返利于采购人,保持优良的政府采购现象,有助于长远目标的实现。

采购中心的操作执行要设置合理,考虑周详  目前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的核价工作,是机械性的操作,而引入二次询价机制,就加入了主观能动性的因素了,而操作过程与单纯的核价又有很大区别,因此核价单要做出相应调整。

为了便于整体一致性,最好在一张核价单上完成核价和二次竞价工作。核价单的主要条款应为:采购项目的具体描述、数量、核定的最高单价、二次竞价单价、协议供应商名称和联系电话、供货协议供应商名称和联系方式、采购执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采购机构的公章、项目操作时间等。

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协议供应商的二次竞价情况,确定最终的供货供应商,可以由采购中心填写协议供货采购单,确定项目与供应商,加盖采购中心的公章进行确认,也可以由供货供应商根据核价单填写,监管部门进行资金报销审核是必须与采购中心出具的核价单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次竞价时采购人代表要参与,感受现场竞争气氛,一旦不能参加,结果出来以后,采购中心要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从而能够达到预设的理想效果。当然,由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争时可能还有许多操作细节要进行通盘考虑,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为真正达到二次竞价所设想的目标而加倍努力。

 
   网站首页 | 会员类别 | 入网流程 | 汇款方式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山东运营中心联系电话:(免长途费) 0531-82397489 13685321419 业务咨询QQ:495360336    Email:sdzbcg@yahoo.cn
华中招标网旗下网站:河南招标信息网  山东招标采购网  湖北招标网   江西招标网 陕西招标信息网 江苏招标信息网
版权所有© 2006-2008 山东招标采购网 山东招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招标采购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擅自转贴或复制本站信息
备案号:鲁ICP备08004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