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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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信息-项目动态 地区:滨州市 更新时间:2008-12-3 浏览次数: |
孙武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驻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滨政发〔2002〕11号)精神,加强我县城市绿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树立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的先决条件,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进程,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县城市绿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绿化总量不足,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资金投入和养护费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执法管理相对薄弱。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全县城市绿化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打造具有惠民特色的“生态型、节约型”的省级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不断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全国绿化模范县的标准,城区绿地率达到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各乡镇政府驻地绿化覆盖率达到33%。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城市规划建成区尤其是县城中心区的绿化建设,重点搞好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居住区、单位庭园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绿量不足的状况,增加绿化总面积。 三、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实行严格的“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建立和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市、县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2公顷以上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须报省建设厅审批;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城市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8——15%,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将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确定规划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占绿线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老城区建筑物密集,暂时拆迁难度较大的,也要把规划绿地用“绿线”先划定出来,条件成熟后再建设。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县建设局要加强检查调度和工作指导,确保编制规划如期完成和督促“绿线”管制及“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城市绿化投入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根据鲁政发〔2001〕67号文件规定,城市绿化投入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对城市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绿化投资比例为:新开发居住区绿化配套费应占建设总投资的1%——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复。对不能按照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要结合城市绿化行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不得挪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取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城市绿化用地 保证必要的城市绿化用地,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在开展城市绿化中,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为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的需要,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与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对城市规划建成区按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花圃、森林公园、植物园、经济林和生态防护林等,为发展绿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六、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科研经费在城建资金中的比例。以人才科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着重加强城市绿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在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理、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加强科技攻关。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城市绿化科技贡献率。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艺术性。在植物配置上,要因地制宜,优化结构,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优先发展落叶乔木,适量增加常绿树。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提高绿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管理 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滨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研究制定或修改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绿地占用和树木修剪、移植、砍伐事项,严厉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县建设局要会同县政府法制局等部门搞好《惠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同时,要会同县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开展好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维护城市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县建设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同时加强检查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性,形成全民、全社会绿化城市的良好风尚。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市级及县级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活动,利用竞争机制推动城市绿化工作。要继续深入实施城市绿化门前“三包”制度,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绿地、树木的保护、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并自觉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继续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搞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责任,保证绿化质量。 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注意改善园林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 县建设局要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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