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恒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现就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器械设备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投标人前来报名。 一、采购项目名称: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器械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DHCXCG-2015-003 三、采购项目内容:本项目为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器械设备采购,共分1个包进行采购。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编号 |
采购项目内容 |
单位 |
采购数量 |
1 |
经颅磁刺激仪(脑电仿生电刺激仪) |
台 |
1 |
2 |
智能熏蒸机治疗仪 |
台 |
1 |
3 |
肌电生物反馈仪 |
台 |
1 |
4 |
超声波治疗仪 |
台 |
1 |
5 |
干涉波疼痛治疗仪 |
台 |
1 |
6 |
空气波压力循环治疗仪 |
台 |
1 |
7 |
软座轮椅 |
台 |
300 |
主要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具备相关营业范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2生产厂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4本项目为资格后审。 五、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5月14日到2015年5月20日(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3.方式:授权代表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生产厂商投标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与报名,报名单位同时携带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并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供应商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告知函或微山县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告知函均符合要求)。 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6月4日13时30分至2015年6月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6月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微山县微山湖大道 联系人:王理事长 联系电话:0537-8296929 2.代理机构:山东恒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15668194666、15020718800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微山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