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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工程自购物资采购(水泥、粉煤灰、外加剂、锚具、) 招标 |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15-3-10 浏览次数:9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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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工程ZQ-4标自购物资采购招标 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JQLWZ-2015-01 1. 招标条件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9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 山东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青岛至连云港铁路洋河口至赣榆北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4〕741号)批准建设。本项目由铁路总公司、山东省和江苏省共同筹资建设,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50%,其中铁路总公司出资50%,山东、江苏省分别承担本省境内段的50%,建设资金已落实。经建设单位与股份公司批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招标人,对青连铁路ZQ-4标段工程中的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粉煤灰、锚具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招标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 2.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4 《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08〕56号); 2.5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16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613号);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施工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铁股份物资【2012】160号); 2.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1 本段正线起点里程DK165+339.11 ,于平家村东转向南,跨越竹子河、竹子河支流, 于大官庄村东上跨222省道,经郑家庄子村西侧,经后水车沟蛇纹岩矿矿界(该矿尚未开釆)边缘,在贾家户与陈家湖之间设岚山西站 (改DK175+600 ),出站后线路向南下穿疏港高速公路,穿过岚山区工业园区,在陈家湖村南上跨坪岚铁路,在岚山互通西侧约100m处经过, 然后上跨342省道,上跨同三高速公路,之后并行同三高速公路东侧跨越绣针河,进入江苏省赣榆县境内。线路经马站西、葛埠村西,止于赣榆北站外DK191+234.315 (连盐线起点LYDK1+752.87 )。本区段线路正线长度25.952km,其中日照市境内18.064km,连云港市境内7.888km。工期要求:本标段总工期42.3个月,计划2014年10月20日开工,2018年4月30日竣工。 3.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见附表1。本次招标数量为预计数量,具体使用规格、数量有调整,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 4.招标方式 4.1本次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4.2一包一投,同一投标人至多只能中2个包件的同类物资。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水泥 5.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要求为一般纳税人); 5.1.2.生产厂具备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旋窑生产线,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预分解窑),具备低碱水泥(含碱量≤0.60%)生产能力; 5.1.3. 水泥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水泥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2年、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1.4.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5.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5-2010)文件规定,需出具2012年至2014年内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5.1.6.投标人需出具2012年至2014年的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标物资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5.1.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二家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和招标人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5.1.8. 代理商参与投标,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上述资料应装订在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 5.1.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2外加剂 5.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要求为一般纳税人); 5.2.2.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2012年、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2.3.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聚羧酸系减水剂已获得“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2.4.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5-2010)文件规定且满足《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产品检验细则》(科技基[2006]104号文)相关规定; 5.2.5.具有近三年(2012年至2014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5.2.6.投标人需出具2012-2014年的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标物资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5.2.7.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二家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和招标人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5.2.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标。 5.3粉煤灰 5.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或代理商(要求为一般纳税人); 5.3.2.生产厂家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 能生产Ⅰ、Ⅱ级粉煤灰。代理商投标的物资必须是电厂原厂生产的粉煤灰,不接受产品二次加工的代理商; 5.3.3.代理商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2012年、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3.4.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必须具有分选设备),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3.5.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5-2010)文件规定,具有2012年至2014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5.3.6. 投标人需出具2012年至2014年的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标物资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5.3.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二家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和招标人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5.3.8. 投标人如是代理商,代理商要出具电厂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代理商与电厂的保证本项目供应数量的有效合同原件(如果电厂粉煤灰是总经销的,代理商要出具总经销商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有效合同,同时出具电厂针对该总经销商的授权函或有效合同);同一个包件中,一个生产商或总经销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生产商、总经销商及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代理商投标时,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授权人公章(鲜章),上述资料应装订在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投标人具备一定储备能力,能保证满足招标人施工用料; 5.3.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4锚具 5.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要求为一般纳税人); 5.4.2.生产厂家年产量在400万孔及以上; 5.4.3.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2012年、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4.4.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RC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4.5.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2012年至2014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5.4.6.投标人需出具2012年至2014年的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标物资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 5.4.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二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和招标人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5.4.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 3 月 11 日至2015年3月 15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358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持投标申请表原件、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按6.2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现金购买,每套售价详见附表1,售后不退。 6.2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资料的原件(审核使用)和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一般纳税人相关证明;(4)投标申请表(原件)附表2;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8时00分至9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区,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以个人名义办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注明项目名称、物资名称、包件号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 。 9.联系方式招标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358号联系人:冯长甫 王凌超 手机:15952939777 13303444866 邮箱:ztsjqltlwzz@163.com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招标物资包件划分表
投标申请表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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