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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 |||||||||||||||||||||||||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07-8-16 浏览次数:518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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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局)发文 计司价格函[2000]88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对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部分企业集团: 为规范招标代理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起草了《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请于10月10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司。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含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方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费。属非企业法人的,需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五条 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原则。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 招标代理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房屋和土木建设、设备安装、管道线路设施、装饰装修等工程招标代理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等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收费。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代理收费。 第七条 招标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收费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人收取,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当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约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后,不得再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不得要求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代理业务量增加或延长代理期限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协商增加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满足招标人特殊要求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善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搞不正当价格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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