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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07-8-16 浏览次数:78       关闭 |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法规类别:招投标法规
行业属性:部委规章
管辖区域:跨省
颁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2005-05-25
 
详细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以下简称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资源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设备及资源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设备及资源的采购执行。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采购计划(包括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4.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 设备及资源采购的招标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标人应委托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设备及资源采购。

第六条 招标人在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及资源采购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招标人具体职责: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取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报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3.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5.审核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7.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评标工作,监督评标活动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执行;

8.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或竞争性谈判结果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9.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根据招标人要求及工程所需设备及资源的类型、用途及项目目标等,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2.向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3.向被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发售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邀请;

4.组织开标;

5.组织评标;

6.向招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7.公告招标结果;

8.授标;

9.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审(备案)有关采购文件等。

三、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的统一性和设备及资源的稳定可靠性,设备及资源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对有投标意向的产品供应商的资格(包括具体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等)公开进行资格预审,并公布各产品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名单。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组织设备及资源采购,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邀请招标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只能是资格预审合格者及其通过预审合格的产品。

1.设备: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凡少于(等于)六家供应商的,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全部邀请;对名单中大于六家的,可随机邀请六家以上供应商。

2.教学资源:采购相同或类似内容教学资源的,应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

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之外的厂家及其产品一律无资格参加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捆包采购,各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可以联合体投标方式(投标时须出标联合体声明)参加,或委托其中一家供应商参加。如与计算机教室(NC、无盘站和PC计算机教室)捆包,必须以计算机教室合格供应商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一次性采购4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服务,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设备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评  标

第十二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  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正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参加评标人员。抽取专家人选时,应依次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5.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6.  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7.  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9.  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  它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在邀请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邀请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条款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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