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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07-8-16 浏览次数:83       关闭 | 

 

颁布单位:国家电网公司
法规类别:招投标法规
行业属性:部门规章
管辖区域:跨省
颁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2004-07-07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跨区联网输变电工程、跨区送电输变电工程和三峡送出配套交流输变电工程输变电设备和生产设施大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及其所属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在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开展的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技术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防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推荐入围厂家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第五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应接受国家电网公司或相应电网经营企业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外包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仪器、仪表、备件)和材料的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等技术服务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五)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凡达到第六条规定限额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也可由其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低于此规定限额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自行组织。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招标,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
第八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它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应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批准,并抄报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立项且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准备阶段,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单数,成员名单应保密。
第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监察局、法律事务部、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领导组成;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招标的项目,其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应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该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领导组成,并应包括该电网经营企业的监察及法律部门的有关人员。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招标活动,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原则上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小组相应由该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在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规定推荐入围厂家名单,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应结合跨区电网生产运行的实际,按专业类别建立和管理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人员专家库,满足随机抽取人员的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招标的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原则上应从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的项目,可以从该电网经营企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可以从该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委托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或具体的运行维护单位组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相应由该电网经营企业或运行维护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仅对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的义务,并对所提出的预审(推荐)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  在具备招标资格、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前提下,招标组织单位可自行承办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改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由招标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双方应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招标承办单位应根据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大修和技改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承办单位应当于售卖标书截止日前二十日,按有关规定在中国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业主单位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九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应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可根据审查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票,推荐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入围投标,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承办单位应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承办单位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和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入围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后密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承办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承办单位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承办单位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承办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承办单位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作解释说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应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监督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招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由监察、审计、法律和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向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或相应电网经营企业的监察部门提供入围投标人的名单、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承办单位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及监督小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拟定评标细则。该细则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拟定,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应封闭进行。招标承办单位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实名打分的方式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产生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高低和技术响应程度,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量化,将两部分的量化结果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督小组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是否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十九条  定标程序
(一) 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汇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定标前退席;
(二) 招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 监督小组代表列席会议,监督定标,不参加定标表决。
第四十条  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定标必须保证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具体表决方式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可采取举手通过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对意见不集中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经全体参加会议的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报告抄报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或相应电网经营企业的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承办单位应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及时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招标活动管理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在确定中标人以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
(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招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或签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或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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