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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07-8-16 浏览次数:97       关闭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交通厅
法规类别:招投标法规
行业属性:地方法规、规章
管辖区域:湖南
颁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交监字【2003】249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明确监督主体,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使行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对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省交通厅授权厅基本建设处和驻厅监察室代表省厅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地方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可以相应地授权有关机构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
二、行政监督的职能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是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等全过程的监督,其主要职能为:
(一)执法监督
对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促使其依法办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1、查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金来源、项目法人资格等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2、在资格审查中,防止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有严重劣迹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被处罚期间参与投标。
3、监督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中发生歧视排斥投标的行为。
4、依法监督招标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规定程序的招标评标活动,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责令中止、按规范重新招标投标。
(二)纪律监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和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工作(包括标书封存、开启、资格预审,业主标底的编制与合成、评标、定标)实施监督,确保保密纪律和措施执行到位。
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在职专家须占绝对多数,并核验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此规定的人员,一律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集中前不得向成员透露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
3、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审地点,并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具体保密措施为:
(1)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2)凡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手机、扩机等)、房间电话,在评审期间禁止使用,由行政监督部门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集中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确需对外工作联系,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行政监督部门配备的专用通讯工具。
(3)所有参评人员在评审期间集中住宿,不得离开评审地点外出行动,不得与非评审人员交谈有关评审内容的话题。
(4)现场监督人员一旦发观有违规行为,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审资格。如核实有严重泄密行为,应建议招标人取消评审活动,另行组织评审。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在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过程中及时纠处违纪违法行为。
2、根据投诉和举报,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有关招标人,投标人、评审工作人员和中标人进行调查核实。证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前期准备工作的行政监督
l、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介发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四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省计委《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湘计招[2002]186号)的要求。
2、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
3、邀请招标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是否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是否在邀请书中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行政监督
1、对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或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建议评标委员会取消其投标资格。
2、监督评审纪律的执行,防止发生泄密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监督评审报告的讨论及表决通过,以保证评审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编制标底的行政监督
1、严格实行纪律监督,确保编制标底工作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2、做好标底开启和标底合成的各项保密工作,确保标底按规定时间合成。
(四)对开标的行政监督
1、查核自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规定,是否符合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规定。
2、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封标,拒绝接受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开标时核验标书和业主标底的密封完整性和唱标的准确性。
4、监督开标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证明。
(五)对评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1、对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查验标书的密封完整性,监督标书开箱。
3、当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其澄清函(电)的发收,须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生泄密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4、监督评审报告的讨论及表决通过,确保各合同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与评审细则的规定相符合。
(六)对定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1、是否在指定媒体和规定时限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2、受理和调查核实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违纪问题的举报,如证实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采用了行贿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建议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监督与定标有关疑难问题的澄清、核实、补证工作。
4、当中标单位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时,有关部门应报行政监督部门核备。
四、行政监督的执行机构
l、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省里立项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厅基本建设处和驻厅监察室代表省厅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驻厅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上级监察机关派人参与监督,或委托相关厅直单位和有关市州交通局监察机构实施行政监督。
2、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州交通局监察机构实施行政监督。
3、各项目主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协助参与和支持行政监督机构对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
4、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招标投标筹备组织的机构和部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
5、行使行政监督职权的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
五、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l、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系统内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驻省交通厅监察室。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交通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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