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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畜禽养殖(欢城西村六旺鸭场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招标公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济宁市 更新时间:2014-1-24 浏览次数:10 关闭 | |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微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畜禽养殖(欢城西村六旺鸭场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业务指导部门为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建设资金来自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一)废水污染治理,基本工艺流程:粪便污水收集→固液分离→生化处理系统→砂滤、碳滤、消毒→达标排放,排放标准:符合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二)粪便无害化处理转化有机肥项目,生物有机肥基本工艺流程:装填→加入特定功能微生物、翻抛搅拌发酵、腐熟(高温密闭快速发酵、除臭工艺)→筛分、磁选、造粒、烘干→计量包装→成品有机肥。产品标准:符合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 (三)与工程配套的土建部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因建设面积有限,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现场。根据现场面积确定设备安放及施工要求。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备注:依据市有关规定,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地投标企业中标后备案制度,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企业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中标企业中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到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济登记备案手续。 四、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即日起至2014年 1 月 3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 联系电话:0537-8221679 授权委托人参与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建造师证书(在本单位注册); 4、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备注: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 4、供应商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以下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供应商参与谈判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采购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另行通知。5.2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中国银行六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马镇长 电 话:13608917248 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18653192233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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