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微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二期)所需污水处理设备、垃圾中转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济宁市 更新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32 关闭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受山东微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夏镇街道办事处、昭阳街道办事处、傅村街道办事处、微山岛乡人民政府、韩庄镇人民政府、欢城镇人民政府、鲁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其所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污水处理设备、垃圾中转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人:山东微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夏镇街道办事处、昭阳街道办事处、傅村街道办事处、微山岛乡人民政府、韩庄镇人民政府、欢城镇人民政府、鲁桥镇人民政府 项目主管机构:微山县环境保护局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2013年微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二期)所需污水处理设备、垃圾中转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垃圾中转设备、勾臂车、垃圾收集转运车(箱)、户用小型三轮车、移动式垃圾桶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部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完全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污水处理部分要求具备环保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二)垃圾中转设备部分(垃圾中转设备、勾臂车、垃圾收集转运车、箱)等要求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三)其他部分(户用小型三轮车、移动式垃圾桶)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 四、报名时间: 2013年11月29日开始至2013年12月5日止(节假日除外),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3:30时--17:30时。 若要以邮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请另加邮寄费60元,连同采购文件费用汇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采购文件售出不退。 报名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中国银行大厦九楼, 0537—8221679 ) 备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五、公开报价时间:以采购文件规定时间为准(北京时间) 公开报价地点:微山县中行大厦六楼会议室(微山县城区奎文路中段) 六、其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公告分包要求部分)、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与报名,报名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及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填写政府采购报名表。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
网站首页 | 会员类别 | 入网流程 | 汇款方式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 ![]() 华中招标网旗下网站:河南招标信息网 山东招标采购网 陕西招标信息网 版权所有© 2006-2008 山东招标采购网 山东招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9025071号-2 ![]()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889号 山东招标采购网 郑州恒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擅自转贴或复制本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