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 |
名称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控制价(元) |
一 |
宁津县第二实验中学餐厅及风雨操场、水池泵房、运动场及附属设施新建项目-运动场建设(二次) |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施工或体育场地塑胶地面(跑道)、人造草坪、硅PU球场材料铺装生产、施工等类似内容; 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中标、预中标等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经合法变更后应当符合鲁政办字[2014]122号文件“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4.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建筑(设)(或市政)工程/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 5.所投标的塑胶、硅PU面层原材料须具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及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全部符合山东省《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原材料使用规范》DB37/T2904-2019合格标准; 6.所投标的人造草坪须具有北京国体NSCC产品认证证书; 7.拟派项目管理机构须最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资料员、专职安全管理员,岗位人员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 8.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与本项目招标人及代建单位没有未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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