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名 称: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
招 标 人: 胶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于龙春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王文强
日 期: 2013 年 9月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6
前附表 6
一、总则 9
二、招标文件: 11
三、投标报价说明 13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5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六、开标 25
七、评标 29
八、授予合同 33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36
第三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44
第四章 技术条款 53
第五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5
招 标 公 告
工程名称: 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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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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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胶州市胶莱镇、里岔镇、铺集镇、胶西镇、洋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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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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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中型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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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投资:约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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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中水利部、财政部水规计(201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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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胶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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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宗章
联系电话:0532-822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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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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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文强
联系电话:1876527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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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内容:
对胶州市西利民河胶莱段河道治理、周阳河里岔镇黄家河段河道治理、周阳河铺集镇下游段河道治理、墨水河胶西镇苑戈段河道治理、洋河镇大周村段河道治理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工程建设内容为:清淤疏浚、修建拦河坝、修建涵闸、岸坡整治及其他综合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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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同时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并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4)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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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工程界定:近五年(自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完成的单项工程总投资额7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或海堤加固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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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说明:
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
招 标 人:胶州市水利局
单位地址:胶州市北京路60号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中央、青岛、胶州为1:1:1 。
招标代理: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二、标段划分:本工程不分标段。
招标工程内容:清淤疏浚、修建拦河坝、修建涵闸、岸坡整治及其他综合治理工程。
计划工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共2个月(日历日)
工程地点:胶州市胶莱镇、里岔镇、铺集镇、胶西镇、洋河镇
三、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公告时间: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22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
2013年9月23日9时至2013年9月27日16时请到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自行下载与本工程相关的电子版招标文件等有关文件(过期后取消网上下载)。本工程无需现场或网上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直接于2013年10月29日09时30分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开标会现场,应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不予退还),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劳保证明材料(从劳动保障网上打印的社保基本信息和养老缴费明细并盖公章,能体现近三个月的缴费情况,若网上无相关信息,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2)经年检合格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及劳保证明材料(从劳动保障网上打印的社保基本信息和养老缴费明细并盖公章,能体现近三个月的缴费情况,若网上无相关信息,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4)企业近五年度完成同类工程勘察设计业绩(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其他说明:
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本工程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投标人在开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
2、参加本项目投标人名单开标时才能获知,若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家数,造成的流标、废标,由此产生的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开标当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于开标之前按照本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标书不予接受。
3、本项目严禁挂靠、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方式投标,出现以上以欺诈方式取得中标机会的情况,招标人一经发现将无条件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4、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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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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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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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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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
招 标 人: 胶州市水利局
建设地点: 胶州市胶莱镇、里岔镇、铺集镇、胶西镇、洋河镇
建设规模: 中型水利工程
投资规模: 约10000万元
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执行中标单价,最终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计费金额结算)。
招标范围: 对胶州市西利民河胶莱段河道治理、周阳河里岔镇黄家河段河道治理、周阳河铺集镇下游段河道治理、墨水河胶西镇苑戈段河道治理、洋河镇大周村段河道治理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工程建设内容为:清淤疏浚、修建拦河坝、修建涵闸、岸坡整治及其他综合治理工程。
计划工期: 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共2个月(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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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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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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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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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中央、青岛、胶州为1:1:1 比例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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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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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同时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并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4)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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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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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提问题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doc版文档通过slztbdy@163.com,密码:sl123456匿名发送至邮箱85171834@163.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开标当天投标人要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答疑。招标人只对2013年 9月 30日16时前收到的投标人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答疑、修改文件发布时间: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将在2013年10月9日16:00前在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统一发布,由投标人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下载查看,网上一经发布,招标人即认为所有投标人已经收到该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和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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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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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为28天(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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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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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数额: 人民币陆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到帐时间): 2013年10月25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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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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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中标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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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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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踏现场:自行勘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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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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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标书一式柒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技术标书一式柒份,不分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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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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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至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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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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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2013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
开标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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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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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择优定标,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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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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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工程界定:近五年(自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完成的单项工程总投资额7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或海堤加固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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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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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3年9月23日9时至2013年9月27日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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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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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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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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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证明材料除开标时提供原件外,还应将相应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没有复印件的,评标时提供的原件将不予确认得分;只有复印件不提供原件的也不予确认的分。
2、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原件清单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在开标时提交。
3、“所有投标人应将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全部页面、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所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全部内容一套扫描后刻成光盘与投标资料一并提交,光盘背面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所投工程名称,扫描内容应与投标标书一致。单个扫描图片大小不宜超过1M,单个文件容量不大于100M,扫描的图片上应标注“本图片仅限用于胶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第一期河道治理勘察、设计投标使用”,否则招标人及监督部门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发布中标公示的同时,中标企业资质证书全部页面、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所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全部内容将在青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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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1.3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招标范围进行投标,只对其中的部分项目工程投标者,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勘察设计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称“投标人”)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
3.3 投标人为证明具有授予合同的资格,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原件(开标会时携带):
3. 3.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 3. 2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应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 3. 3授权委托代理人劳保证明材料(从劳动保障网打印一式两联,一联基本情况,一联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加盖单位公章);如网上无相关信息从当地劳保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3. 3. 4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凭证原件。
3.3.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3.6 上五年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投标人完成同类工程的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完成的同类工程所获得的荣誉、表彰。
3.3.7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若职称证上无专业,需携带水利工程相关专业毕业证)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的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3.3.8 拟参与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人员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本单位的劳动保险证明。
3.3.9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交的其它内容。
3.3.10评标标准中涉及到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原件清单。
3. 3. 11所有投标人应同时提交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核发的《青岛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手册》,未提交信用信息手册的投标人的业绩不予认定,提交的业绩未在手册中认可的不予认定。提交手册中认可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时,应将手册中的有关业绩的内容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类业绩证明材料同时复印进商务标书中,否则评标时不予得分。
注: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证书、证件、业绩证明等与资格审查及评标有关的原始证件,必须单独放于一个档案袋内,列出资料清单,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标明“原始证件”字样,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原件清单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商务标书中,一份在开标时提供。收取各类资料原件时必须由有关部门监督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同收取。按原件清单逐一收取,并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4.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执行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文件规定计取。本工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进入投标报价。招标人认为其投标报价已包含该项费用。
4.3 招标文件每套工本费人民币1000元(限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第四章 技术条款
第五章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doc版文档通过slztbdy@163.com,密码:sl123456匿名发送至邮箱85171834@163.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开标当天投标人要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答疑。
招标人的答疑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疑,连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其他修改和澄清作为招标补充文件,送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在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放网上答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标人做私下解释,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从网上查看并下载答疑,投标人未按规定领取答疑导致其他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时间在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 补充通知须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再发布给各投标单位。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8.1 投标价格
8.1.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优惠后的费率的报价方式。
8.1.2投标优惠率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报价的优惠率,最终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计费金额结算。
8.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项目进行重复计价。
8.1.4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项费用的报价和合价。每一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8.1.5 本招标工程的勘察设计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作预算表中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勘察设计、试验、测量、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8.1.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1.7 投标人所投标书中投标报价与预算表不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附有调价函,调价函应遵循如下规定:
8.1.7.1 调价函应附在投标书后,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调价函的最终报价为准。
8.1.7.2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8.1.7.3 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
8.2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勘察设计取费依据
根据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青政字【2013】43号文件等有关收费标准为取费依据。
(1)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专业调整系数0.8,工程勘察复杂程度Ⅱ,附加调整系数1.0,勘察作业准备费按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计算。
(2)工程设计:
专业调整系数0.8;工程复杂程度Ⅱ;附加调整系数为河道整治0.85、建构筑物1.3;施工图预算编制系数1.1。
(3)本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计费额暂按:10000万元。最终计费额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计费金额为准。
注:中标单位最终结算价格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2013】43号文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11、商务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见第三章相关格式)
目录
(1)投标书(须放投标文件第一页);
(2)报价清单,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报价单、各项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清单报价说明等,报价书或报价表中每页应加上工程造价人员的盖章及签名;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6)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勘察设计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表格、文字说明等形式,明确拟投标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资质和相关经历的详细情况、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工作安排、主要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具体格式详见第三章商务标相关格式中的四、相关表格;
(8)投标人已完成的同类项目表、投标人正在进行工程项目表;
(9)近五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荣誉、表彰等复印件;
(10)上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核发的《青岛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手册》;
(1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内容。
以上文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七册。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
12、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1、概述:阐明工程概况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工程地质等。
3、各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4、工程投资估算
(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技术大纲
(三)工作计划(按第四章设计任务书一一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内容制作)
(四)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五)组织管理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13.2 在原定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书面向投标人发出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须以书面答复,不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须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整。必须通过投标人本单位基本账户以电汇缴纳至指定帐户(分公司缴纳无效)。
(2)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户 名:青岛市水利局
账 号:38-06020104000364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辽宁路支行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
缴纳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17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电汇方式,电汇汇款人必须与投标人一致,汇款地必须是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保证金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帐户。
(4) 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之后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对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到账或者出现虚假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必须提交银行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投标人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注明项目名称、所投标段号、联系电话,以便于投标保证金退还。
开标会现场,查验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和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投标单位须将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进商务标书中!否则投标书无效!。
(5)注意事项
①投报多个标段的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均需缴纳且各标段分开缴纳。
②投标保证金必须一项目一交,重新招标的项目必须重新提交投标保证金。
14.2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1)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
(3)投标保证金从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账户转出;
(4)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5)未通过银行电汇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6)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要求提交银行电汇凭证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7)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请携带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进账证明。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主动联系退还。
(2) 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前,中标人应当向青岛市水利局提交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件、招标人盖章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意见。
14.4注意事项
投标保证金退还所接收单位的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必须与投标保证金提交单位的名称、基本存款账户一致。
(1)投标人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的,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4.5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2.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3)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4)拒交履约证金的。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式七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文件封面均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一式七份,不分正、副本。
15.2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签署要求:
(1)除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可复印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应打印或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所有商务标书中的印章或签字均不能以复印形式代替。
(2)应尽量避免涂改、插字和删除,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签字。
(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5)商务部分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书无效。
特别提醒:盖签字章不能等同于签名。
注:商务标书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就是平时为了灵活方便,可以“拆卸”使用的方式。用卡条装订或者钻孔白线装订、抽杆夹装订的算是活页装订),必须采用胶结装订,否则投标书无效
(6)编制商务标标书时,按第三章中“商务标标书”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书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其余部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章及签名。
商务部分必须于标书侧面加盖骑缝章(完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否则投标书无效。
15.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打印、签署要求:
15.3.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等其他技术资料为依据,经考察现场后,编制的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15.3.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封面必须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的封面,否则作为无效投标书处理。技术标书编制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制定的技术标书封面要求的格式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目录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单面打印、每页28行、每行28字,勘察设计进度图、工程形势图及总平面布置图使用A3复印纸5号宋体,在装订时需折叠成A4复印纸大小装订。除勘察设计总平面图、道路平面布置图、总进度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图、关键线路图及各种强度曲线图统一设1磅单实线边框外,其他框图均不得设边框。技术部分必须且只能在封面指定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其他地方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单位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也不能有涂改或行间插字,所有内容不能标页码。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识。必须在技术标书封面标志点指定的位置上使用白细线绳单线装订。有关技术标书的内容不得出现在商务标书中。
本条款为统一各投标单位技术投标文件格式而提出的要求,各投标单位应按本条款规定进行编制。
注:技术标书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单位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识。
技术标编排顺序:
技术部分第一、第二结构层次必须按如下先后顺序编排装订,并不得随意添加或删改文字内容,不设封底,否则技术标得分为零!
封面
目录(居中)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
2自然条件
3工程建设必要性
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1编制原则
2编制依据
3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方案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情况
三、勘察设计工作进度计划
1工期及成果提交时间
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3进度保证措施
四、质量保证措施
1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目标及要求
3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
五、服务保证措施
1服务目标承诺
2服务保证措施
正文(正文内容首行不得缩进)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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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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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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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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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
15.3.3 “技术标标书”中不得出现与可推断出任何有关投标人名称、背景特点的资料与信息及可以识别的记号。
技术标书违背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者,得分为零。
本条款为统一各投标单位技术投标文件格式而提出的要求,各投标单位应按本条款规定进行编制,否则,将有可能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成为废标。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分别按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两部分单独密封。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标书和技术标标书分别单独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投标单位的印章,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标明“投标的项目名称、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商务标或技术标” 、“2013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等字样,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
16.2投标人提供的原件单独装在一个资料袋内,列出明细。并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资格证明文件”等字样。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单独提交。
16.3各类证明材料除应提供原件外,还须将相应的复印件按要求装订在商务标书中。商务标中缺少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原件将不予接受确认;只有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的,评标时将不得分。
17、投标截止时限: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限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规定地点。
17.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根据“前附表”第13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9、开标
19.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19.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应随身携带以下投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以原件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不予退还):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劳保证明材料(从劳动保障网上打印的社保基本信息和养老缴费明细并盖公章,能体现近三个月的缴费情况,若网上无相关信息,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2)经年检合格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3)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及劳保证明材料(从劳动保障网上打印的社保基本信息和养老缴费明细并盖公章,能体现近三个月的缴费情况,若网上无相关信息,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4)企业近五年度完成同类工程勘察设计业绩(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5)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核发的《青岛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手册》。
19.3 开标会议在水行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现场,首先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于开标之前根据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以原件为准),并公布各合格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然后,监标人对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9.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招标人不予接受:
19.4.1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或投标文件虽已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但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 4.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9. 4.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参加开标会议但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的;或该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19. 4. 4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名称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9. 4. 5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或开标会现场未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原件的。
19. 4. 6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拟参与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人员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的。
19.4.7 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9. 4.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9. 5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9 .5.1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函或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或签名的;
19. 5. 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或该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
19. 5. 3未在商务部分按要求加盖骑缝章的;或投标文件虽已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公章,但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 5. 4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名称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9. 5. 5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的;
19.5.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 5. 7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的。
19. 5. 8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19. 5. 9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9. 5. 10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9. 5. 11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19. 5. 12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商务标书不标明正、副本的
19. 5. 13不按评委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9. 5. 14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公章名称不一致的。
19. 5. 15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规定要求的。
19. 5. 1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9.6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20、评标会议与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1名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共为7人,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0.2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该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其他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0.3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不得通过做出变动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投标人应对质疑函中的问题逐一进行书面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一式两份,签字的交招标人留存,未签字的交评委)。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 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 如果用数字表示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23.1.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3.1.4 对多报的清单子项或报价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4.3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评标原则及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25.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业绩与荣誉、勘察设计经验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方法,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
25.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投标人总分相等时,则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又一样时,以商务标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商务标又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排序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3本次评标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定标
26.1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最终得分数由高到低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6.2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有权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向投标人予以追偿;此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6.3.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26.3.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6.3.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6.3.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6.3.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本工程的设计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8、中标通知书
28.1 在评标结束后五日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站上公示。招标人在网上公示的同时,将中标人的资质证书全部页面、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所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全部内容在青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各界监督!
28.3 招标人不解释未中标原因。
29、合同协议书的签定
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设计合同。
29.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29.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设计,不得将中标项目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30、履约保证金
30.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人中标金额的10%,投标人中标后,以现金或银行汇票,将履约保证金缴纳给招标人。
30.3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相应数额的损失费用,若招标人拒签合同,则应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定时间: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招标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
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方式:
预计勘察工作量: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 件
第四条 工期
4.1开工及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的时间
设计人必须在计划工期内,向发包人交付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初步勘察设计文件一式十份,并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地形图测绘、概算文件、图纸;承包人必须在初步勘察设计评审后5天内,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一式八份,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毕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报告、地形图测绘、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等),且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
5.1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合同款支付方式如下:
设计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后,合同款由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六条 发包人、设计人责任与义务
6.1发包人责任与义务
6.1.1发包人应根椐本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6.1.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具有有关资质部门认可的,非本合同责任范围内产生的原始资料、文件等,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6.1.3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1.4发包人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工程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6.1.6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2设计人责任与义务
6.2.1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进行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
6.2.2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结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6.2.3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6.2.4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配合业主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现场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6.2.5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6.2.6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7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6.2.8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6.2.9设计人员在现场考察、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2.10补充协议中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1.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7.1.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远行安全的要求。
7.1.3所完成的设计应符合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其他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要求。
7.1.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周围环境的综合要求。
7.1.5每个设计阶段,设计人提出的勘探、测量、实验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交业主认可。
7.1.6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八条 人员保证与变更
8.1.1设计人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8.1.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等,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8.1.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九条 违约与赔偿
9.1业主违约
9.1.1由于业主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方要求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9.2设计人的违约
9.2.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有权责令设计人员立即废止转包、分包合同,由设计人继续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按合同价款10%向业主付违约金。
9.2.2如发现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有权要求设计人按合同价款10%支付违约金。
9.2.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七天按合同价款的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9.2.4因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设计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并按合同价款的30%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损失时,则由设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提相应的赔偿损失。
9.2.5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扣除,履约保函期满以后发生的违约金,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合同的生效
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10.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协议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勘察设计合同条件
(5)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6)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
(7)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
(8)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9)设计工作计划
10.3履约保函
10.3.1设计人应按招标书的要求及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支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直到业主签收最后一批施工图纸后28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10.3.2业主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对履约保函有效期以后设计人现场服务和设计变更方面的违约行为,业主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的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扣除。
10.4 延误
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0.4.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业主,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10.4.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业主与设计人协商后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应增付费用。
10.4.3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10.5推迟与终止
10.5.1业主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量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低至最小。
10.5.2业主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10.6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11.1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11.2转包和分包
11.2.1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
11.2.2没有业主的同意,设计人不能将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业主的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11.3版权
设计人拥有其设计文件的版权。业主有权为本合同工程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设计人的许可。业主对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执行本合同产生的水文、地质勘探、测量文件以及其他资源性科研成果拥有版权,未经业主许可,设计人不得复制、出版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11.4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11.5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由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本合同一式12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4份、招标人4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