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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函 |
类别:采购信息---政府采购 地区:济南市 更新时间:2013-8-15 浏览次数:155 关闭 | |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函
济建函字〔2013〕50号
单一来源采购情况公示
现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单一来源采购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8月15—8月19日),如有异议请向济南市财政局采购处反映。电话:0531-66603770
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函
根据我委实际工作需要,为更好的推进项目的专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特申请对以下三个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变更。 一、创办《济南城镇化》刊物 为及时有效地反映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最新政策及发展动态,及时报道济南市城镇化研究与建设工作进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指示精神,及时反馈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探讨和分析新形势下城镇化建设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为济南市城镇化发展献计献策,按照杨鲁豫市长的指示,我委创办了《济南城镇化》内部刊物。按照市领导要求,该刊物要立足于实用化和专业化。鉴于济南日报报业集团是反映济南声音的党报,能够了解和把握济南市情,对济南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有深入研究,同时也拥有雄厚的采编实力。 为确保质量水平,发挥党报专业队伍作用和市政府宣传力度,拟变更单一来源方式选择济南日报报业集团进行合作办刊,列专项办刊资金10万元。 二、法律顾问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自2010年起与我委合作,由该所副主任陈艳律师作为我委法律顾问。该所专注于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拥有30名以上资深律师的专业团队,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在处理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业务丰富的诉讼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其业务能力和专长在同业里具有明显优势。 该所顾问律师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凭借对法律的熟练掌握和多年的实务经验,为我委提供了全程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在为我委服务期间,对我委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协助市建委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参与了有关国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务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从而化解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承办了多起行政诉讼、复议案件,且取得了满意成果。通过代理我委涉诉案件和办理重大行政事务法核等法律事务,切实维护了我委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我委决策的合法性。 经过连续多年的法律顾问合作,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建成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形成了高度的信赖关系。我委对该所及顾问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鉴于该所对我市建设系统作出的贡献和法律支持,我委拟变更单一来源方式选择该所合作,为我市建设环境的不断优化和规范努力,该专项资金共10万元。 三、物业管理 济南市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隶属济南市建管局。经原建管局业委会讨论研究,指定由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建管局机关办公楼和济南建筑市场综合办公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4年机构改革市建管局合并入市建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建委继续延续原管理措施,委托济南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市建筑市场综合办公楼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由建管局根据当时的全市收费行情和结合大楼的管理模式负责制定的,既物业费每平方米0.073元/天,中央空调运行费0.30元/天、后由于柴油价格上涨经征询各驻大楼业主的意见至2012年调整为0.68元/天,水电费为代收代缴。而且三利物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常年协助处理农民工上访、闹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好的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节省费用,拟变更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选择该物业公司来服务,该专项资金共10万元。 请予审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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