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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2008年度部分办公设备、耗材协议供货项目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青岛市 更新时间:2007-11-20 浏览次数:96 关闭 |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采购单项或批量同类办公设备、耗材(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和相关服务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单位,欢迎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 单位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二、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于华 盖文书 联系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3楼306室(266033) 联系电话:0532-85668627 85668628 85668629转851、858(传真) 电子信箱:zhouhuabing@qdbidding.com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青岛福州路支行 账 户: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643080323310001 三、招标内容 1.项目名称:青岛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部分办公设备、耗材协议供货 2.项目编号:SDSITC-0471611 3.项目内容 第1包:办公用复印纸;第2包:办公用传真纸(热敏纸);第3包:复印机硒鼓;第4包:打印机硒鼓、墨盒;第5包:太阳能热水器;第6包:电热水器;第7包:保险柜;第8包:验钞机;第9包:装订机(档案、凭证、书式等);第10包:车载卫星导航仪、手持GPS;第11包:对讲机;第12包:电话机。 其中:第5包到第11包为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与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联系。 四、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除外)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2.非青岛地区制造商参加投标的,须在青岛地区有其授权的代理/经销商或直属的分支机构;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的,其工商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为其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授权有效期不低于一年,不接受制造商办事处及经销商的授权,若制造商另有规定的,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制造商的授权书必须包含该品牌的所有型号,不得只对其中部分型号进行授权,否则授权无效。 3.投标人须在青岛地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良好的配送货、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能力。 4.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在中国境内生产,但部分产品无法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生产的,投标产品可不受生产地域要求的限制,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注:在青岛地区设立的大型商场亦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须符合以上5项条件)。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以下均为北京时间): 2.地点: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3楼306室。 3.售价:200元/套,售后不退(如欲邮购需另加邮费50元,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截止时间: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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