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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古镇口海军中学室外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 |||||||||||||||||||||||||||||||||||||||||||||||||||||||||||||||||||||||||||||||||||||||||||||||||||||||||||||||||||||||||||||||||||||||||||||||||||||||||||||||||||||||||||||||||||||||||||||||||||||||||||||||||||||||||||||||||||||||||||||||||||||||||||||||||||||||||||||||||||||||||||||||||||||||||||||||||||||||||||||||||||||||||||||||||||||||||||||||||||||||||||||||||||||||||||||||||||||||||||||||||||||||||||||||||||||||||||||||||||||||||||||||||||||||||||||||||||||||||||||||||||||||||||||||||||||||||||||||||||||||||||||||||||||||||||||||||||||||||||||||||||||||||||||||||||||||||||||||||||||||||||
类别:采购信息---政府采购 地区:青岛市 更新时间:2019-3-28 浏览次数:19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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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WLZB】青岛古镇口海军中学室外道路工程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招标人(甲方)、中标人(乙方)同意以下内容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价格 1.1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范围内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估价格除外),工程量按实结算;电施工部分按后续正式图纸工程量据实结算;图纸中未包含但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范围内的要求执行的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合同价款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施工期间工程的一切保险费用投标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设计变更、隐蔽增加工程及质监部门、甲方提出的要求按实调整。 调整方法: 1.1室外道路执行2013《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青岛市价目表》,现行的标准图集规范 本工程建筑安装、市政均为三类工程,增值税简易计税,土建、安装按市价92元/工日,市政按市价86元/工日计取,余土运输按1公里考虑。 综合单价包括加班费及抢工费,主材暂估价为 见下表,暂估价执行现金交易价,如乙方对甲方批价不认可,甲方可根据批价直接进行采购,由乙方进行付款 1.2.1 材料暂估价:发包人提供部分主要材料暂估价格,投标人必须以该暂估价格计入投标报价,暂估价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据市场行情重新定价,定价后方可购买,按实结算。结算时只调整价差、规费和税金(甲供材除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综合单价暂估价:综合单价暂估价格部分项目(甲供除外)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重新定价,定价后方可购买,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暂估价格项目的规费、税金等相关费用。结算时只调整价差、规费和税金(甲供材除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2.3 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金等规费包含在报价中。无论实际发生多少,结算时均按规定调整。工程排污费不执行定额而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费凭证据实结算,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有关部门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4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承担其缺陷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2.5 可计量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包死,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基坑支护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风险及施工组织设计,结算时不再调整。 1.2.6 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包括措施项目)。当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含设计变更)不一致时,以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为准。所有材料均包含采购保管费结算不再计入。承包人报价已包含建筑垃圾外运,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与垃圾外运有关的费用。检验试验费(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检验试验观测费包括甲供材),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外计取。 1.2.7 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审计单位审计,属发包人承付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属承包人承付的部分执行鲁价发【2004】239 号、鲁价费发【2007】205 号文件,由承包人支付。 2、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目标 2.1 质量安全目标:详见前附表。 2.2 工期目标:详见前附表。 3、付款方式 (1)月形象进度造价的70%,不足50万不进行支付。 (2)全部工程施工完成付至工程造价的85%。 (3)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审计完成一月内付至工程造价的95%(含房款)。 (4)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5)总造价的10%为1#楼科研楼公寓房屋抵账,南向房间价格6500元/平方米,北向房间6000元/平方米,此价格为毛胚价不含精装。 4、履约担保 4.1 合同签订前需缴纳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 违约责任 5.1 若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期计划进度,阶段工期节点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从进度款中扣除),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从进度款中扣除)。如中间形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比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误期超过一个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2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发包人限期承包人整改合格、承担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每次由承包人支付 1—10 万元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竣工验收时总体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施工单位除整改合格外,需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 2%的违约金。 6、材料要求 工程中所用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青岛市质监站管理要求,且材料产地及规格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并经甲方和监理方验证后,方可使用。属 3C 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必须取得上述证书。材料采用以下品牌或不低于该品牌的质量产品(下述品牌为本项目参考品牌,投标人投标品牌应优于或相当于下述品牌质量的产品):承包范围内的非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封样报甲方、监理等有关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甲方、监理等有关单位签收后方可进入工地现场。对于需发包人认价的材料(包括暂估价材料和清单项目),承包人应在该材料使用前 30天向监理、发包人提供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数量、报价、封样。发包人在 15 日内予以核价。承包人按发包人核准的生产厂家、品牌及价格采购;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进场须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并出示合格证、备案证明及相应的质量证明等。若发包人批价承包人不接受时,发包人有权将该批次材料根据批价价格直接进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进行支付,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核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不得更换。一旦发现须返工整改至核准材料,并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若因更换材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所供材料承包人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若用于非发包人项目,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所有进场验收材料承包人不得运出场地实行外加工。如发包方批价承包人不认可,发包方可根据批价直接进行进货,货款由承包人进行支付。 7、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里氏 5 级以上的地震;30 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暴风雪天气(以上以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为准)。承包人应出具地震及气象部门的灾情报告。 8、其它: 1)本工程采用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必须对工程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盗、成品保护等进行总控制,对各独立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总协调和管理并满足相关要求,及时解决因承包人及分包工程施工而引发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重点抓好分包单位的防盗与成品保护等问题)。 本工程必须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要求,并确保安全无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直接面对利益关系人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工程费用、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降水、工程保护、环境保护及一切措施工作。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处罚、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经发包人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临时设施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各种料具要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堆放整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如承包人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相关费用另加 20%管理费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方便,为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提供安全通道(防护网、灯光、护板等)并对没有严格履行上述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支付由此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的费用、发包人或承包人因此受到处罚而支出的费用等)。 2)承包人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中标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施工,如离开工地必须经过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指定现场临时负责人全权处理工地事宜。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一致,在合同履行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万 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天,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为此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本条所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驻现场负责的项目经理必须驻留在施工现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若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不到位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5‰的违约金;本条所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本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也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工作;如发包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7 日内进行更换,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如承包人发生本条所约定的上述违约行为,且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进,则发包人有权与其解除全部合同,承包人除应按照本条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3)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必须合理调度资金、保证留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便按时支付工人、材料商、分包商等工资及各款项;由承包人引起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发包人有权先从未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承担因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相关各方的处理。若因为承包人原因被媒体曝光或受到政府部门的通报等造成恶劣影响而使发包人的社会信誉受损,发包人可据此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且每次支付给发包人5000 元违约金。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反映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除限期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外,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付款或者专业分包的项目出现上述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包方不承担责任。如出现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双方协商解决。 4)所有技术资料均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完成备案。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图纸会审后 15 日内报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材料总计划;每月 20 日前向监理提供月报计划;以及随时提供发包人临时要求的各类报表、计划;每月按照要求提供本月发生的变更、签证预算并附经过会签后的资料。报表各一式五份。因迟报上述计划、报表等造成材料、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承包人生产生活用水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至施工场地之间的电缆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负责安装计量用表,电表分成施工区和生活区两部分,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确认后使用,施工区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如果发包人代交,则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按规定扣除);生活区水电费由承包人负担,(如果发包人代交,则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按实际缴纳水电费扣除)。 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承包人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及力率调整电费。 6)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人身和财产等造成损害或妨碍。对施工场地内道路维护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同时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内外、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7)承包人需自行安排并承担施工所需的排污设施,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及硬化施工场地及相应的拆除等费用。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未完成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分包单位负责。当专业分包单位将其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成品保护责任将由承包人负责。因专业分包单位与承包人交接不清、交叉施工引起的成品损坏,责任分不清楚,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但是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有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当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一份成品保护计划,其中包括拟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工作面移交的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的具体要求。成品保护计划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成品保护计划中的成品包括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因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等原因而暂时中止的工程或工作。 9)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要求将所有开关插座、管道口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位置进行明显标识,且分别注明暗埋管名称并提供实际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依照合同要求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按时完成本工程的缺陷修复,并令发包人满意。 10)承包人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相关场地的人员、材料、设备、机械等撤出或移位。在工程完成后,修复所有受影响的现场周围环境,并做好已完工程的清洁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以达到发包人接受工程的要求。 11)施工签证、变更程序:承包人申报,监理公司审核,发包人复核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生效,并应于下月 5 号前办理完成上月度签字盖章手续。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确认单、签证单、索赔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表格提报,工程竣工结算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所有变更、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12)工期管理 (1)暂停施工:根据发包人代表的指示,承包人暂停工程或某部分工程的施工,其他未受影响的工程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对工程要进行发包人代表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障其安全,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认可的工期顺延签证为准,工期相应顺延。由建设局发出的停止施工令不包含在此规定内,工期不顺延,费用不计取。 (2)加快工程进度: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代表认为工程不能按“竣工时间”完成时,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由承包人自负责任并承担相用。 13)在施工期间,如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施工规范、施工规程要求、强制性标准其他规定以及未按发包人现行制度等要求实施的,且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10000 元违约金。 14)承包人应在综合验收合格 1 个月内按照本合同保修条款中相关内容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保修协议。 15)任何一方均保证本合同所示地址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该地址邮寄的邮件会得到本方签收,若出现本方拒收、任何他方代收或邮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对方的邮件本方已签收。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发包人联系地址为: 承包人联系地址为: 16)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为伍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3.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5.其他约定:其余土建工程保修贰年。 保修期内,若中标单位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需要维修的问题,则无论上述问题系因何原因造成,中标单位均应于接到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后 8 小时内抵达现场并于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修复完毕;若中标单位所维修的问题系因中标单位原因或非使用人原因造成,则中标单位应承担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据实赔偿由此给招标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若中标单位所维修的问题系由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则中标单位维修完成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支付维修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维修,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按产生的维修费用的 120%自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封面)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一)开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1、此表用于开标会唱标之用,一式两份,与电子版一起密封后黏贴在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外。加盖公章签字有效。表中最终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函、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完全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为准。 (二)施工单位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系 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青岛古镇口海军中学室外道路工程 ,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我公司现授权我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招标编号为青岛古镇口海军中学室外道路施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辅助资料表一、投标人概况二、投标本工程的优势三、投标综合说明四、注册建造师简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拟参加本工程注册建造师及其他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附件8: 注册建造师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青岛古镇口海军中学室外道路工程建设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2、如果我公司中标,投标文件中拟派的注册建造师保证每月法定工作日在现场办公,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保证在施工期间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不经业主允许,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及管理人员,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注册建造师(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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