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全线机电设计 (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全线机电设计) |
本项目主线全长55.859km,起于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与济南市二环东路南延交叉处,与绕城高速设置互通,后向南方向展线,经涝坡村向南穿山而过,至豆腐泉向东南,从省公安厅综合训练基地东侧穿过向南,上跨S317,沿金象山风景区东侧布线,继续向南经柳埠镇,沿S103东侧布线,向东延伸后上跨S103后,向西南方向展线,避开黄前水库一级保护区后,上跨S103,向东南方向,从山口镇规划区西侧布线,向南依次上跨环山路东延,国道G341,莱泰高速,辛泰铁路,穿过邱家店镇规划工业园区后,路线向东南从邱家店镇规划区东侧展线通过,跨越汶河,在徂徕镇东北部衔接泰新高速公路。全线布设互通式立交9处(预留1处),其中枢纽立交4处(预留1处);全线共设置隧道 6 座,全长 13098.5 延米,其中特长隧道6197.5m/2 座,长隧道 6510.5m /3 座,短隧道 390.5m /1 座;全线共设特大桥2739.8m/2 座、大桥10650.7m/31 座,中桥 1276.2m/21座,涵洞52道,通道38道,分离立交8座,桥梁兼分离立交4座。桥隧占路线比例49.69%。全线设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匝道收费站5处,高速公路管理中心1处及养护管理所1处。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的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km/h的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桥梁、隧道建设速度采用100km/h标准,路基及小桥涵宽度34.5m(大中桥梁宽度32.5m、隧道宽度29.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Ⅰ级,路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
资质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1条及以上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设计工作。 |
财务要求 |
无。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2.投标人未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4.经按公告第3.8款“信用交通”、“信用山东”信用查询,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公路、交通工程或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近5年内至少具有1项及以上高速公路(含机电工程)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或机电工程分项负责人或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任职经历。 2.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工程师,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通信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监控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收费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设计代表(1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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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分包要求 |
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其他要求 |
无。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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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3.6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
3.7 |
申请人应当使用CA证书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投标大厅”功能模块生成、封装(定稿)、提交、打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则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除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目录约定的内容以外,在“投标大厅”生成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的任何证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在招标评审(或者资格审查)时均不予认定。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不允许使用“投标大厅”生成投标文件:1.未申请CA证书的;2.信用信息未公开或者被取消公开的;3.有存疑信息且未进行处理的;4.信用信息虽已公开但被限制投标的;5.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其中一方存在上述1-4情况的。 |
3.8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