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采购一标段 (YHCG-01) |
70#基质沥青约9500吨,SBS改性沥青约16500吨,橡胶沥青约5500吨 |
资质资格要求 |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需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有合格沥青生产商(或上级代理商)的合法授权; ③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④代理国外品牌的还应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合法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
业绩要求 |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具有道路石油沥青等类似材料的供货业绩;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具有道路石油沥青等类似材料的供货业绩。 |
财务要求 |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厂家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
信誉要求 |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
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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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分包要求 |
不允许 |
联合体要求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其他要求 |
1、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 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
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3.6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
3.7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