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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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标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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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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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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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标段 (1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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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特大桥位于本项目K52@260桩号左右,大桥全长2192.20m, 1号主桥采用40 75 75 40米钢箱—混凝土组合梁,2号主桥采用70 120 70米钢箱—混凝土组合梁, 3号主桥采用90 150 90米波形钢腹板连续箱梁方案。 引黄济青输水河大桥主桥起点桩号为K15 668.3,终点桩号为K15 829.3。全长 161m,结构形式采用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桥宽 26.5 米。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引黄济青输水河大桥主桥和小清河特大桥1、2、3号主桥的施工监控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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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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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信誉良好。 ②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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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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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2012年7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一座公路工程大桥或特大桥工程的施工监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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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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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投标人近三年(2014-2016年度)流动比率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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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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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施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 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 5.申请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7.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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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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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验检测工程师(2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交通部桥梁或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2.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今)至少担任过1项桥梁施工监控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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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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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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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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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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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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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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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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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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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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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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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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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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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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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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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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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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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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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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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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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使用CA证书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投标大厅”功能模块生成、封装(定稿)、提交、打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则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除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目录约定的内容以外,在“投标大厅”生成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的任何证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在招标评审(或者资格审查)时均不予认定。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不允许使用“投标大厅”生成投标文件:1.未申请CA证书的;2.信用信息未公开或者被取消公开的;3.有存疑信息且未进行处理的;4.信用信息虽已公开但被限制投标的;5.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其中一方存在上述1-4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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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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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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