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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清淤项目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东营市 更新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15 关闭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为 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清淤 ,招标人为 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招标代理机构为 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由 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领导办公会议 通过,资金来自成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1 项目概况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根据测深资料,发现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浅点较多,存在影响油田生产船舶进出的问题,需进行清淤工作。现对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清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和服务要求,如所投项目方案中有不满足招标人所提必备标准要求,所投标书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导致投标被拒绝。 1.1.2 招标内容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清淤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内港航道和内港池各码头前沿进行水深测量、清淤等工作。预计清淤挖方量为15.5万方。项目招标金额为744万元(不含税)。 1.1.3 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1.1.4 投标报价以经胜利油田相关部门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和最终造价(不含税)为依据,投标人在此基础上以下浮率(%)方式报出投标报价,最低下浮率不低于3%。 1.1.5 服务要求 (1) 投标人要遵守《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要求,详见本章附件1。 (2) 本项目所有的施工机械、船舶、人工、材料、抛泥区的处理及其他费用等,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3) 与项目相关的地方关系协调、抛泥区的确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手续的办理等,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1.1.6 质量要求 (1) 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 (2) 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为: 无 。 1.1.7 安全要求本工程安全要求为: 安全无事故 。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合法机构; (2)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 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4) 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5) 具有有效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为中文版); (6) 项目经理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经理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负责人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提供的人员,需注册于该单位,且具有依法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7)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8)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 资格审查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4 现场勘察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及其相关的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 招标文件的领取 (1)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4日,上午8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2) 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819号森诺胜利评标中心。 (3)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递交时间:2017年12月19日,方式为现场送达。 (2) 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9日下午15:00。 (3) 递交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819号森诺胜利评标中心1#开标室。 (4)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①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1.7 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时间:2017年12月19日下午15:00。 (2) 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819号森诺胜利评标中心1#开标室。 1.9 联系方式 (1) 招标人名称: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联系人:张树龙,0546-8482142 电子邮箱:zhangshl276.slyt@sinopec.com (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819号森诺胜利评标中心联系人:董锐,15865189905 王海波,13854622172 电子邮箱:sndongrui@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分行科技新村支行帐户名: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050165720100000063 招标代理机构: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8日 附件1: 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概况: 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根据测深资料,发现内港池码头前沿及航道浅点较多,存在影响油田生产船舶进出的问题,需进行清淤工作。 2.投标范围 2.1 投标范围 2.1.1 投标人主要工作内容:对内港航道和内港池各码头前沿进行水深测量、清淤等工作。预计清淤挖方量为15.5万方。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为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投标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招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人不会因此再向投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为 无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中国石化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除有特别指示外,投标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投标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中国石化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投标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投标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中交后/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7) 其他: 无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投标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投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投标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投标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投标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投标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投标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投标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投标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投标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投标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投标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水平运输机械的施工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投标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投标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投标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投标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投标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招标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招标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5 投标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6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投标人应根据现场情况,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8]91号文)以及中国石化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不少于现场施工作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的设施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本身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6.2 临时消防 6.2.1 投标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投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投标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投标人应在施工作业区设置足够的照明。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投标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4 劳动保护 6.4.1 投标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投标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招标人免于因投标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投标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投标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投标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投标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投标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投标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5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5.1 投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5.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投标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投标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 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 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8) 其他:无。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5.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投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6 文明施工 6.6.1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6.2 投标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投标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现场土方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4)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5) 投标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6) 监理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7)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8)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9)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0)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6.6.3 投标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投标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6.6.4 在工程施工期间,投标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6.5 投标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投标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独立投标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6.6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7 环境保护 6.7.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投标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7.2 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投标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7.3 投标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7.4 投标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投标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投标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投标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6.7.5 投标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7.6 投标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7.7 投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投标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7.8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8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8.1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投标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2) 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3) 节能减排措施; (4)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5)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6)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7)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8) 其他: 无 。 6.8.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投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投标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投标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3 投标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投标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投标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投标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投标人应当保证招标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招标人免于因投标人(包括其劳务分包人、供应商)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5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无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投标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投标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投标人。投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招标人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投标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东营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设施产权单位的相关要求。 9.投标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规格及样品、材料代换 9.1 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 9.1.1 投标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如下: (1) 附件中未明确品牌或厂家的,投标人须采购著名国产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中、高档产品。 (2) 投标人须采购或加工制作符合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品质要求的设备、材料、产品。不论投标人报价时该设备/材料/产品的金额是多少,如果不符合品质要求,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要求采购或加工制作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产品,其价差部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 样品 9.2.1 本工程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 无 。 9.2.2 对于本款第9.2.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招标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2.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2.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招标人选择和批准。 9.2.4 监理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招标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招标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投标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招标人)。投标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投标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投标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招标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招标人已经批准。 9.2.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投标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2.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9.3 材料代换 9.3.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投标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投标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3.2 如果使用替代品,投标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 价格上的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投标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招标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投标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3.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3.4 如果投标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投标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地通知投标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投标人。 10.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0.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0.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投标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10.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0.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投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中国石化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招标人提交的请求招标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0.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投标范围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0.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投标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中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工程中交/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 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 其他:无。 10.3 竣工清场 10.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投标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投标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1.招标人关注的问题及其他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投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工艺使用条件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无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 发生时另行约定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4.1 风险管理要求 4.1.1 投标人应对风险工程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根据图纸内容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建立与风险目标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4.1.2 投标人应对已标示的风险源提出针对性的、确实可行控制方案和措施。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工程风险实行全过程管理。 4.2 风险管理的内容 4.2.1 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风险的分析、评估与应对方案、风险点的分类与监控、重大风险的管理方案、风险管理费用的落实与调整、有关风险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风险的转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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