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公务用车处置评估机构采购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梁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梁山县人民中路1号 联系方式:(0537)Tel:7360567;Email:lsjgsw2011@163.com 项目联系人:吴留方 联系电话:7360567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梁山县公务用车处置评估机构采购 项目背景: 选定车辆鉴定评估机构,要求尽快将公车改革取消车辆评估后,通过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项目预算:4.8万元,其中:预算资金4.8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G03 其他服务 项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无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无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12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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