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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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院制咨询(DJKZX-01) |
路线全长113.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 |
资质资格要求 |
同时具备:(1)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公路行业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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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1)2条(含)以上且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累计长度不少于200公里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 (2)2座(含) 以上特大桥的勘察设计;(3)2条(含) 以上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机电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勘察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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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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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由于投标人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3.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处于投标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4.投标人近5年(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没有介入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关且败诉的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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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10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2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路线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路线分项负责人。 3.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路基或路面分项负责人。 4.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桥涵分项负责人。 5.路线交叉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路线交叉分项负责人。 6.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分项负责人。 7.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资格或住建部注册造价师资格,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8.交通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 9.机电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机电工程分项负责人。 10.房建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房建工程分项负责人。 11.环境保护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8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历,担任过1条(含)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的环境保护分项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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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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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要求 |
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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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要求 |
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至少应当具有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者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另一成员至少应当具有除牵头人已有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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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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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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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及以上资质; 2、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公路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
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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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2条以上且总长不少于200公里高速公路勘察设计、2座特大桥的勘察设计、2条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勘察设计。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 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 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 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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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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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 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 贿犯罪纪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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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申请人应当使用CA证 书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投标大厅”功能模块生成、提交、打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 则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除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目录约定的内容以外,在“投标大厅”生成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的任何证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在招标评审(或者资格审查)时均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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