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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需求公示

类别:招标信息---服务招标  地区:济宁市  更新时间:2016-5-31 浏览次数:17       关闭 |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
    联系方式:(0537)Tel:2939079;Fax:无;Email:无
    项目联系人:郭海腾
    联系电话:15315199039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系统软件平台、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交通事件检测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移动警务系统、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系统、通信/安全系统、中心机房、基础配套工程等。本监理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85万元,监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项目预算:85万元,其中:预算资金85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F0206 工程监理服务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见招标文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见招标文件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F0206 工程监理服务
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 标 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4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3、包组划分:1个包
4、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系统软件平台、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交通事件检测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移动警务系统、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系统、通信/安全系统、中心机房、基础配套工程等。本监理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85万元,监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5、招标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吴泰闸路117号
联 系 人:郭科长 联系电话:15315199039
6、招标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火炬路公铁立交桥向南200米路东海洋商务楼四楼
联系人:尹璇 联系电话:0537-2967759 15092660682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投标人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近三年以来在国内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以合同原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近三年是指2013年1月1日起至今);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本项目投标人须经济宁市检察院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查询并审核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查询,投标人不必办理。);
8、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9、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 月 日―2016年 月 日 时 分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www.jnggzyjy.gov.cn)。
4、网络操作咨询电话(电子信息部):0537-3202119、2653277。
四、重要说明
各投标人在网上报名前须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具体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部门采购类企业注册流程》
招标文件同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发布,请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后才可获取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016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包组划分 项目名称: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包组划分:1个包
2 招标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招标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郭科长
联系电话:15315199039
3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璇
联系电话:0537-2967759 15092660682
4 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系统软件平台。包括交通信息资源平台、数据研判分析平台(大数据、云计算平台)、智能交通管控平台、运维管理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地理信息平台等软件平台及配套硬件设备的建设。
(2)、交通视频监视系统。包括系统中心管理系统软硬件、10个点位制高点监控设备、175个路面监控设备、17套车载视频采集设备的建设等。
(3、)交通事件检测系统。包括系统中心软硬件、5个点位视频检测设备的建设等。
(4)、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包括交通信息发布系统中心软硬件、8个点位LED交通诱导标志、互联网站发布系统软硬件、手机APP发布系统软硬件建设等。
(5)、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是在前期项目建设点位的基础上进行点位的扩充,本期项目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77个。
(6)、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主要是对济宁市外围国省道的重要点段进行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补充建设,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13个。
(7)、移动警务系统。主要是在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后台和终端系统功能的扩展和开发,新增部分功能模块。
(8)、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系统。主要是在国省道气象恶劣路段建设气象检测设备,本期项目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13个。
(9)、通信/安全系统。包括中心和前端通信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建设、边界接入平台的建设、数据库审计系统和日志审计系统的建设,5年通信链路的租赁等。
(10)、中心机房。包括机房改造装修,并且含防雷接地系统、综合照明系统、UPS系统、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消防报警灭火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集中监控系统、KVM系统、机柜等的建设。
(11)、基础配套工程。包括前端设备点的管道、窨井、杆件、基础的建设及原有设备、杆件的拆除迁移等。
5 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布 该项目主要分布在济宁市主城区、周边国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
6 监理范围 重点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应用技术培训、试运行、测试、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硬件监理、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监理等三个方面梳理该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应如何通过切实有效方式、方法、手段达到建设方所要求的深度、广度,最终实现工程监理的目标。实现对质量、进度、经费、变更的控制及合同管理和文档、图纸等管理。当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8 招标预算 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
投标人所投价格不得高于预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9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
2、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2.1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纳的,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以下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
提交时间:2016年 月 日9 时 00分(北京时间)前交纳
提交地点:济宁市建设路13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电汇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转出,以其他名义或账户交纳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保证金须在2016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到达以下账户:
户名: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账号: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
通过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账号的方式:>登陆>我的投标>投标保证金(报价保证金)
注: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银行资金划转需要一定时间,请各投标人向相关银行了解保证金到账所需的时间,提前到相关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2.3咨询电话:0537―2653217(资金管理部)
0537―3202119、2653277(电子信息部)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请各投标人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妥善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10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11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
12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3 纸质投标文件
的密封 1、密封套应标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密封套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未按照上述要求密封及在密封套标注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4 纸质投标文件
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2、投标文件每册均须采用胶装方式在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未按照上述要求装订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5 电子投标文件 1、本项目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审。
2、为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数据的准确性,使电子投标文件能够顺利导入计算机辅助评审系统,投标人须使用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的“标书编制软件”( 投标人在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时领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到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如划分标段,须分标段上传);开标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的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4、网络操作咨询电话(电子信息部):0537-3202119、2653277。
1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公开报价时间、地点 2016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建设路13号)一楼开标室。
17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60%,经审计后,付至审定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5年之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8 计划工期 以施工合同为准
19 质量要求 以施工合同为准
20 安全要求 以施工合同为准
2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投标人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近三年以来在国内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以合同原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近三年是指2013年1月1日起至今);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本项目投标人须经济宁市检察院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查询并审核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查询,投标人不必办理。);
8、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9、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2 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3 电子招标文件的下载 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后,查看“本单位正在投标的项目”栏目,下载对应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本次招标文件费用300 元,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
24 电子唱标 投标人应通过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填写电子唱标单,电子唱标单和电子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25 投标人证件及业绩的提交 投标人应将所提供的需要评标委员会验证的相关资格证件:
包括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单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原件、项目总监证书原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质量奖项原件、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原件、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原件、IS09001质量认证原件、ISO14001环境认证原件、OHSAS18001健康认证原件、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原件、类似业绩原件等。
注:投标人必须将上述资格证件中密封包装,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一并提交,其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三证合一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单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原件、项目总监证书原件(以上证件也可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件原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评标委员会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还应将需要评标委员会验证的相关证件等原件与上述资格证件统一密封包装,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一并提交。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应真实有效,否则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业绩一览表》在提交上述证件时一并提交。
26 开标时投标人需要携带的证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证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1)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应随身携带(请勿密封),在开标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2)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有相关要求,授权委托书还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装订到投标文件一份。
27 履约保证金 无
28 在任何评审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9 知识产权 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3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可按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30 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经相关监督部门同意,本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可以改用人工方式进行。投标人请提供交纳报价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以便采购人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
31 监理责任 本项目监理责任属于终身制。
32 工程投资 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投资包括软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与集成、安装调试、国省道道路交叉口(路段)配套土建施工、机房装修改造等。工程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6033万元。
33 投标人提报虚假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定标后,采购人有可能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证书及材料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包组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方式、招标预算
1.2.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招标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费用承担
1.4.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2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费由 中标人 支付。
1.5 保密
1.5.1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1.6.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
1.7计量单位
1.7.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以下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合同格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6)评分标准。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进行发放,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报价部分
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1.2 投标人简介及资质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资质、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投标人的监理人员情况;
6)企业类似业绩;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3 技术部分
1) 监理大纲;
2) 技术偏离表;
3) 项目监理方案;
4)投入设备、人员情况;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1.4 业绩部分
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一览表,后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报价
(1)投标单位报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自主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将否决其投标。由各投标人结合本单位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本监理工作的监理费。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及其他费用,完全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内。
(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4)本次投标为一次性报价。
(5)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6)投标人在报价时只能提供一个方案,且此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7)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时须按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该投标报价将在开标仪式时公开唱价,如电子唱标系统唱出的投标报价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价格不一致的,则以电子唱标系统唱出的投标报价为准。
(8)如果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9)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0)本项目报价总价为含税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1)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负责,保证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人账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中标人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6本项目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审,投标人应同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纸质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纸质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或逾期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开标时投标人需要携带的证件及投标人证件及业绩的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招标人确认投标人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2)宣布开标纪律。
(3)解密网上投标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次插入各自密钥,解密网上投标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
(4)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纸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现场解密电子报价文件和电子唱标。由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电子报价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报价文件无法解密,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并进行电子唱标。电子唱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签字确认开标记录。由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
(4)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评标委员会解散。
6.1 组建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按照政府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准备
6.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
6.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6.2.3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招标预算价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6.3 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
6.3.1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具的意见由个人负责,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负责。
6、集体决定的原则: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3.2评审方法
6.3.2.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推荐3名预中标候选人。
6.3.2.2、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个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 投标文件不完整;
b) 未按规定报价;
c) 报价有计算错误;
d)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e)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
f) 投标文件中的配置、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g) 投标人未按要求、不参加公开报价仪式及询标事宜;
h) 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文件为准。
(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5)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对超出项目预算的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予以淘汰。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6)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只有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6.3.2.3、各投标人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②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6.3.2.4、详细评审:
(1)评审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并打分,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侯选人。
(2)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投标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2.5、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法
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全部落标、串通报价、报价均超项目预算以及投标人互相诋毁,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活动,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3.2.6、废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1)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 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活动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 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5) 投标人串通报价、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编制或上传的;
(8)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 中标人无故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定标
7.1定标方式
7.1.1评标委员会小组依据评分办法,对各包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经评审的得分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各包分别推荐3名预中标单位候选人。招标人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并按规定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单位候选人放弃中标、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1.2 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即投标价低的排序优先,如投标价相同时,则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以上几项情况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7.1.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1.4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1.5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7.1.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1.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1.7.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7.1.7.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7.1.7.3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论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2中标通知
7.2.1确定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公告成交结果。
7.2.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投标人放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无。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4.2中标人如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在投标截止时间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9.5.2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向济宁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三)具有其他虚假、恶意质疑情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投标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9.5.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9.5.4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内容仅限于投标人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
(三)中标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四)预中标投标人情况;
(五)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
9.5.5投标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济宁市财政局进行投诉。
9.5.6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济宁市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程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6033万元,本监理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85万元。
二、技术规定:
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准用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及本文件虽未列举,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执行的技术规定。
有关技术条件及技术规范代号:(略)
三、工程建设目标
以国省道交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需求为导向,按照“综合管控、服务实战、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科学布设国省道各类安全监测设备,集成建设国省道安全监控网络,建成支队、大队二级公路交通指挥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公路交通指挥体系,依托支队交通指挥中心、大队分控中心、执法服务站、巡逻民警等,构筑点线面相结合、网上网下联动、人防技防结合、打防控管一体化运作的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为:
1、提高事件响应速度,降低交通事故率;
2、及时纠查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
3、通过交通监管和诱导,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4、通过二级指挥调度体系,提高应急指挥水平;
5、通过交通卡口建设,提高涉车案件侦破能力;
6、全面提升交警的科学管理水平。
四、工程建设内容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系统软件平台。包括交通信息资源平台、数据研判分析平台(大数据、云计算平台)、智能交通管控平台、运维管理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地理信息平台等软件平台及配套硬件设备的建设。
――交通视频监视系统。包括系统中心管理系统软硬件、10个点位制高点监控设备、175个路面监控设备、17套车载视频采集设备的建设等。
――交通事件检测系统。包括系统中心软硬件、5个点位视频检测设备的建设等。
――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包括交通信息发布系统中心软硬件、8个点位LED交通诱导标志、互联网站发布系统软硬件、手机APP发布系统软硬件建设等。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是在前期项目建设点位的基础上进行点位的扩充,本期项目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77个。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主要是对济宁市外围国省道的重要点段进行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补充建设,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13个。
――移动警务系统。主要是在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后台和终端系统功能的扩展和开发,新增部分功能模块。
――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系统。主要是在国省道气象恶劣路段建设气象检测设备,本期项目共建设系统前端点位13个。
――通信/安全系统。包括中心和前端通信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建设、边界接入平台的建设、数据库审计系统和日志审计系统的建设,5年通信链路的租赁等。。
――中心机房。包括机房改造装修,并且含防雷接地系统、综合照明系统、UPS系统、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消防报警灭火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集中监控系统、KVM系统、机柜等的建设。
――基础配套工程。包括前端设备点的管道、窨井、杆件、基础的建设及原有设备、杆件的拆除迁移等。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布
该项目主要分布在济宁市主城区、周边国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
六、监理范围
重点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应用技术培训、试运行、测试、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硬件监理、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监理等三个方面梳理该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应如何通过切实有效方式、方法、手段达到建设方所要求的深度、广度,最终实现工程监理的目标。实现对质量、进度、经费、变更的控制及合同管理和文档、图纸等管理。当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七、监理责任
本项目监理责任属于终身制。
八、工程投资
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投资包括软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与集成、安装调试、国省道道路交叉口(路段)配套土建施工、机房装修改造等。工程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5968.8万元。
九、监理目标控制方案
以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国家及公安部有关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为依据,通过专业的控制手段,协助建设单位全面地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监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确保建设行为合法、合理、科学、经济,使建设进度、投资、质量达到建设合同规定的目标。
(1)、监理质量目标控制
监理质量目标控制是监理技术服务的核心所在,也是监理单位综合实力的最好反映,所以做好监理质量目标控制方案,确保本项目总体建设质量能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目标。
确保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各个子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功能、技术参数等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中的设备和各个节点满足相关国家、公安部、地方或行业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承建合同要求进行基于总体方案的细化设计、开发、安装、调试和运行;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过程涉及用户需求调研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系统实现、系统测试和系统运行等比较复杂、制约因素多的工作内容,应该成为质量控制的重点;深化设计方案的确定、开发平台选定,也要进行充分论证。
要求监理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投标人应针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中软硬件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程培训等提出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原则、方法、措施、工作流程和目标。
(2)、监理进度目标控制
确保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中的各项工程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确保工程按规定的工期完工。
通过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的信息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主要原则、方法、内容、措施、工作流程和目标。
(3)、监理投资目标控制
协助用户控制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总投资在项目预算及审计范围内,减少工程建设中的额外开支。
以项目建设方和承建单位实际签订的建设合同金额为准,确保工程费用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减少工程变更,保护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
十、工程监理重点难点分析
投标人应根据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广、性能要求高、数据量大、数据安全要求高及相关部门资源信息整合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分析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规划、对策和策略,以便日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工作。
十一、工程各阶段的监理规划、实施
投标人应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从施工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制定一整套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并叙述工程各阶段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主要分为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工程质保期阶段等。
(1)、设备/材料采购监理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系统集成商(工程承包单位)承担设备/材料采购任务,工程监理单位在设备/材料采购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有:
? 审核承包单位的设备采购计划和设备采购清单;
? 订货进货验证;
? 组织到货验收;
? 鉴定、设备移交等;
十二、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1)、工程开工前的监理
1) 审核施工设计方案: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交底,了解工程需求、质量要求,依据设计招标文件,审核总体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合同附件,以避免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实施的障碍;
2) 审核工程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3)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的实施工作准备情况进行和监督;
4) 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查;
5) 审核工程实施人员:确认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实施人员与实际工作人员的一致性,如有变更,则要求叙述其原因;
6) 审核《软件项目开发计划》。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 审批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
2) 了解承包商设备订单的定购和运输情况;
3) 了解施工条件准备情况;
4) 了解承包商工程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设备到位情况;
5) 编制工程各个子项目监理细则;
6) 签发开工令。
(3)、施工阶段的监理
1) 审核软件开发各个阶段文件;
2) 协助建设方组织软件开发阶段评审;
3) 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供货计划的审核;
4) 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进场、开箱和检验;
5) 促使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 对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安装工艺进行检查;
7) 审核项目各个阶段进度计划;
8) 督促、检查承建单位进度执行情况;
9) 审查工程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10) 审查承建单位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11) 按周(月、旬)定期向建设方报告工程情况;
12) 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和工程专项会议。
(4)、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 协助建设方确认工程进入试运行;
2) 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3) 进行试运行期系统检测或测试,做出检测或测试报告;
4) 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5) 进行试运行时间核算;
6) 协助建设方确认试运行通过。
十三、工程验收阶段监理
(1)、工程验收阶段
1) 对承建单位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
2) 监督检查承建单位作好用户培训工作,检查工程各式用户文档;
3) 组织系统初步验收;
4) 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文档;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 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7) 审核工程结算;
8) 审查承建单位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9) 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10) 将所有的监理材料汇总,编制监理业务手册,提交建设单位;
11) 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2)、工程移交阶段
1) 系统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全部移交;
2) 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
3) 工程施工文档的移交;
4) 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5) 工程项目的整体移交。
十四、工程质保期阶段监理
监理单位承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主要有:
1) 定期对项目进行回访,协助解决技术问题;
2)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
3) 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4) 检查承建单位质保期履约情况,督促执行;
5) 审查承建单位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6) 投标人应根据上述监理工作内容(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分别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使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流程化、制度化。
十五、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工作制度要求
根据本项目的特色,本服务项目要求以现场监理为主要方式进行,在施工现场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类似系统经验,并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监理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职称的人员来担任。本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有三分之一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到甲方现场,且必须在建设期间全程常驻至少三名监理工程师在甲方现场,不得随意更换。监理公司应建立项目监理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全程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同等规模的项目监理经验。监理人员的确定和变更,须事先经业主方同意。监理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监理工作主要在济宁市进行。因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到市内其它地区开展监理工作的,其食宿及交通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2)、监理项目组织要求
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包模式、业主委托的任务以及监理单位自身情况而确定,结构形式的选择应考虑有利于项目合同管理、有利于目标控控制、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
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方案中要明确工程监理的各项运作,包括监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职能分配、监理组织的构成及工作流程、各项监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等。
(3)、监理信息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制定有关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流程,规范各方文档并负责整理记录归档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文档,并定期以监理月(周/季)报形式提交业主。包括下列监理工作:
1)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2)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项会议纪要;
4)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各方技术文档;
5)做好项目周报;
6)做好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书存档;
7)阶段性项目总结。
投标人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信息分类表、信息流程图、信息管理表格、信息管理工作流程与措施,同时要求采用先进的项目信息管理软件对项目信息进行综合管理。
(4)、监理合同管理要求
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会与承建单位签订各种合同,投标人应该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合同从草案到签署的管理工作流程与措施,规范合同管理,并在具体项目合同执行时进行下列监理工作: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对合同终止进行审核确认;
5)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要求对项目合同进行合理的管理,以完善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
(5)、监理时间范围
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时间范围为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签订时间起至工程建设结束,并负责质保期内相关监理工作。
十六、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做到:
1) 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3) 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 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7) 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起担负的建设任务。
8) 不泄漏所监理的项目需保密的事项。
十七、监理依据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山东省有关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
?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本工程招标书、招标过程文件、各中标商的投标书;
? 国家有关合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 部颁、地方政府的信息工程、信息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 建设工程和信息工程相关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和规范;
? 建设工程和信息工程技术监督、工程验收规范;
? 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
? 其他与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
十八、安全保密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制定一整套工程监理安全保密制度,确定工程保密责任人,同时要求投标人: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监理履行保密责任,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监理单位各级组织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3)按照公司内部保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十九、监理验收要求
审核监理方应提交的各类监理文档和最终监理总结报告,综合评估监理方在系统开发进度、质量把关、重难点问题解决、项目投资等方面的监理情况。只有文档齐全,系统开发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才予验收。
本监理工作的最终验收由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
二十、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样本由招标单位提供。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本合同工期开始实施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时间为准,工程监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同步进行。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九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四份,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重点对济宁市国省道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应用技术培训、试运行、测试、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硬件监理、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监理等三个方面梳理该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应如何通过切实有效方式、方法、手段达到建设方所要求的深度、广度,最终实现工程监理的目标。实现对质量、进度、经费、变更的控制及合同管理和文档、图纸等管理。当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对地下管线、基础施工等工作进行现场督察并做好记录。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工程结算审核,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山东省有关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2)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4)本工程招标书、招标过程文件、各中标商的投标书;
?(5)国家有关合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6)部颁、地方政府的信息工程、信息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7)建设工程和信息工程相关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和规范;
?(8)建设工程和信息工程技术监督、工程验收规范;
?(9)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
?(10)其他与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1)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现场
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直至保修期满等按监理规程应开展的所
有工作 。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例会报告、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七日内,监理例会报告、监理月报在每月 30 日前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网络通讯费、补助费、食宿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分解说明监理费报价的构成。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60%,经审计后,付至审定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5年之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3、本项目工程量增加,监理费不增加。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签字之日。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项目工期延长,监理费不增加。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济宁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1、项目竣工完成后,监理单位须配合审计、验收等工作,如监理单位不能积极配合,视为监理人违约,扣除监理人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从监理费中扣除)。
2、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确需变更拟派人员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同等资历的监理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偿损失。按下列规定扣除违约金:更换项目总监扣减监理费人民币 3 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扣减监理费人民币 2 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负责人扣减监理费人民币 1 万元/人。上述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
3、项目监理人员实行签到制,项目总监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15 日,每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总监代表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5日,每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席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0 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总监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监。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每周例会,项目总监每缺席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0 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
4、工程出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
5、非委托人原因,在施工过程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将扣除5%的监理费作为质量补偿费。
6、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做为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
7、项目总监必须对工程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负责(监理方责任),该工程施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并由项目总监签字负责,如出现施工结算价款高于合同价款 10%(因图纸变更和签证变更的除外),扣除 5%的监理费。如由于监理人监理不当造成委托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8、若整体工程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费,直至整改完毕,同时向监理人按监理合同总价的 20%追缴违约金。
9、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隐瞒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字工程量的,并由此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发生,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总价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11、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配备不少于一辆工作机动车辆。
12、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含质保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3、本监理工作的最终验收由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


附:监理组织机构人员表。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 / /
2. 生活用房 / / /
3. 试验用房 / / /
4. 样品用房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开工前七日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开工前七日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开工前七日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开工前七日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开工前七日
6. 其他文件 1 开工前七日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 / /
2. 办公设备 / / /
3. 交通工具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F0206 工程监理服务
   (四)安全要求(标准)
见招标文件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3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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